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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宠”爱更有“分寸感”
责任编辑:南京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6-10-26 14:29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狗狗是人类的亲密伙伴,为生活增添了许多温暖与治愈。为共建和谐美好的居住环境,实现人与宠物友好共处,这份文明养犬注意事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依法依规养犬,做好登记免疫

自觉遵守《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主动为饲养的犬只办理养犬登记,按规定佩戴犬牌;每年定期带爱犬到具备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接种疫苗,领取免疫证明后办理犬证年检,筑牢防疫安全线。重点管理区域内请勿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从源头规范养犬行为。


规范出行细节,做文明“铲屎官”

携犬出户时,务必使用长度不超过1.5米的牵引绳全程牵领,建议搭配嘴套等防护用具,文明出行。随身携带纸巾、垃圾袋等清理工具,犬只在公共道路、绿化带、广场等区域排泄粪便时,立即妥善清理并投入垃圾箱,绝不留下“隐形污染”。

遛狗时主动避让行人,尤其远离老人、孕妇、儿童及残疾人等群体;避开人流高峰时段出行,不携犬进入设有禁入标识的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


加强日常管教,减少邻里干扰

注重对犬只的日常行为训练,犬只出现持续吠叫时及时制止,避免噪音干扰邻居正常生活。

不占用楼道、楼顶、公共绿地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不放任犬只随意乱窜、扑跳,防止出现惊吓、冲撞他人的情况,最大限度降低养犬对周边居民的生活影响。


扛起养犬责任,拒绝随意遗弃

    养犬是一份长达数年的承诺,领养前请充分评估自身时间、精力与照料能力,确认能给予终生养护再做决定。    

    若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饲养,请为犬只寻找有责任心的新主人,办理犬证过户手续,切勿随意遗弃让其成为流浪犬。若发生犬只伤人事件,养犬人需主动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与法律责任,做有担当的文明养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九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烈性犬名录

除上述主要犬只外,肩高超过61CM以及由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具有上述品种血统的杂交繁衍犬也禁止饲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