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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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8472/2026-55061 信息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重点工作 / 其他
发布机构:    南京市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26-09-14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危化物品不可购,制爆实验不可为
文  号:     关 键 词:    危化物品不可购;制爆实验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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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物品不可购,制爆实验不可为

近几年,我市在校学生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的情况偶有发生,该类实验极易造成火灾、爆炸、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此类行为风险高、危害大,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罚,既耽误学业又影响前途。在此,警方提示如下:

1.不私自通过任何网络平台、线下渠道购买、获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实验所用危险化学品一律由学校统一采购管理。

2.不利用含有易制爆化学品成分的日常生活物品用于实验,此类物品只能为医疗、农业等正常生活所用。

3.不拍摄、传播危险爆炸实验视频。

4.发现违法买卖、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开展制爆实验的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律链接:非法买卖、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含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食品添加剂、药品、兽药、消毒剂等生活用品除外)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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